环保食肆 - 饮食业的环保法例要求
火炉、烘炉或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
任何食肆例如酒楼、茶餐厅、粥面店及快餐店等都需要在其食肆内进行煮食工序。由煮食所产生的油烟和气味,是受环保署的《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所管制的空气污染物之一。经营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将这些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减至最低,以免对邻近人士构成滋扰。
假如经营者需要在其食肆内安装或更改烟囱、炉具或其他煮食装置,而该等炉具和煮食装置的燃料总耗量超逾下列水平,就必须在有关工程动工前不少于28天向环保署申请批准,申请费用全免。经营者需确保事前获得环保署的批准,方可进行有关工程,否则即属违法。
燃料 | 每小时总耗量 |
---|---|
液体燃料 | 25公升(litres) |
或 | |
固体燃料 | 35千克(kg) |
或 | |
气体燃料 | 1150兆焦耳(MJ) (附件三列出常见煤气煮食炉具 的燃料耗用量和一个例子,以供参考。) |
巿面上常见的控制油烟设备包括油烟隔、运水烟罩、空气清洗器、静电除油烟器、文丘里式洗涤器和填充塔式洗涤器,而活性碳隔滤器则可以用来消除气味。
有关烟囱、空气污染控制设施、炉具或其他煮食装置的设计、启用和保养,应交由合资格人士例如环保顾问、工程师或建筑师等负责。在某些非常接近民居或挤迫的位置,就算使用先进的控制技术,空气污染问题仍有可能存在。为免这些不必要的困扰,食肆及饮食业东主及经营者应避免选择在这类地点经营食肆。
如欲进一步了解《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及有关资料,可到环保署各区域办事处或行业环保支援中心索取或从环保署网页(详见附件一)阅览下列刊物:
4.申请安装或更改火炉/烘炉/烟囱的申请表(为方便申请人填报申请表,附件四内提供一份模拟样本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