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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督 如 有 理 由 相 信 申 請 表 格 上 所 建 議 的 機 動 設 備 會 用 於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 則 不 會 發 出 許 可 證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參 看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下 的 指 定 範 圍 及 在 此 按 一 下 參 看 與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有 關 的 機 動 設 備 的 例 子 。 申 請 人 須 在 表 格 第 E.2項 申 明 這 些 機 動 設 備 的 用 途 或 這 些 設 備 不 會 用 作 進 行 訂 明 建 築 工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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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若 申 請 適 用 於 跨 區 的 「 建 築 噪 音 許 可 證 」 , 務 須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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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與 總 承 建 商 簽 訂 的 合 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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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發 出 的 便 箋 或 信 件 , 提 供 在 日 間 進 行 工 程 的 一 切 方 案 均 不 可 行 的 理 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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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推 行 的 維 修 保 養 計 劃 詳 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