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93 年 起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第 354 章) 所 制 定 的 管 制 已 全 面 實 施 , 香 港 所 有 化 學 廢 物 應 作 妥 善 管 理 。
化學廢物產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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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在從事產生化學廢物的行業前,須向環境保護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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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廢物在收集及處置前予以正確裝載,標識和妥為貯存。
廢物收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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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運送化學廢物時,每次均須持有「運載紀錄」,作監察及記錄用途。
- 只許領有牌照的廢物收集者運載化學廢物
處理/處置設施
- 處理及處置化學廢物(包括加工及循環再用)應在領有牌照的設施內進行。
化學廢物管制計劃指南 |
化學廢物產生者登記指引 |
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的工作守則 |
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 |
處理、運送及處置多氯聯苯廢物的工作守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