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 指 南 目 的 在 介 紹 及 闡 釋 管 制 香 港 化 學 廢 物 的 法 定 規 例 。 有 關 的 管 制 規 例 適 用 於 藏 有 、 貯 存 、 收 集 、 運 送 及 處 置 化 學 廢 物 。
本 指 南 僅 作 解 釋 用 。 如 有 疑 問 , 請 參 看 :
- 香 港 法 例 第 三 五 四 章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 廢 物 處 置 (化 學 廢 物 ) ( 一 般 ) 規 例
- 廢 物 處 置 (許 可 證 及 牌 照 )( 費 用 )規 例
- 廢 物 處 置 (上 訴 委 員 會 )規 例
此 等 法 例 的 單 行 本 在 政 府 刊 物 銷 售 處 有 售 。
如 對 化 學 廢 物 的 管 制 計 劃 有 任 何 疑 問,請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各 區 域 辦 事 處 查 詢 。
上 述 刊 物 可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免 費 索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