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2 禽 畜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農 友 可 自 由 選 擇 使 用 任 何 合 適 的 系 統 , 去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 環 境 保 護 署 已 編 印 指 南 , 向 農 友 介 紹 不 同 的 處 理 方 法 。 以 下 的 指 南 均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 農 友 可 免 費 索 閱 :
- 以 趁 乾 剷 出 法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的 指 南 ;
- 濕 處 理 及 乾 濕 混 合 處 理 法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的 指 南 ;
- 滲 水 系 統 指 南 ;
- 處 理 放 牧 家 禽 所 產 生 的 禽 畜 廢 物 的 指 南 ; 及
- 採 用 木 糠 床 飼 養 法 以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的 指 南 。
一 旦 禽 畜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發 生 故 障 , 而 令 排 出 的 污 水 , 不 能 達 到 既 定 標 準 , 農 友 須 盡 所 能 使 設 施 盡 快 恢 復 正 常 操 作 , 及 力 求 避 免 對 周 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 此 外 , 農 友 亦 須 在 故 障 發 生 後 的 四 十 八 小 時 內 向 該 區 的 環 境 保 護 署 區 域 辦 事 處 報 告 事 故 。 各 區 域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 電 話 及 傳 真 號 碼 載 於 下 文 第 8 段 。
若 農 場 的 操 作 出 現 問 題 而 導 致 污 染 隨 時 發 生 ,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可 以 書 面 通 知 農 場 負 責 人 , 要 求 負 責 人 在 一 段 合 理 時 間 內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