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3 排 放 標 準
農 友 最 好 採 用 無 需 排 放 廢 水 的 操 作 程 序 , 使 用 滲 水 池 處 理 少 量 廢 水 除 外 ; 若 需 排 放 廢 水 , 則 要 遵 守 廢 水 排 放 標 準 。 現 為 了 給 予 農 友 足 夠 時 間 , 熟 習 操 作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 以 達 到 規 定 的 排 放 標 準 , 政 府 會 實 施 分 期 計 劃 。 在 最 初 階 段 , 排 放 標 準 是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為 每 公 升 250毫 克 , 懸 浮 固 體 為 每 公 升 250毫 克 。 接 著 標 準 會 收 緊 至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為 每 公 升 100毫 克 , 懸 浮 固 體 為 每 公 升 100毫 克 ; 繼 而 達 至 最 終 排 放 標 準 , 即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為 每 公 升 50毫 克 , 懸 浮 固 體 為 每 公 升 50毫 克 。 各 區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如 下 :
分 期 實 施 的 排 放 標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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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區 | 250:250 | 100:100 | 50:50 |
10R, 13R 及 14R | 一九九五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
11R | 一九九四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16R, 18R, 19R, 21R, 23R-25R |
一九九六年 一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一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一月一日 |
管 制 區 | |||
10, 12-14 | 一九九五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
11 | 一九九四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15-17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七月一日 |
18-25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九年 七月一日 |
必 須 注 意 :
@ 所 有 禽 畜 農 場 必 須 依 照 上 述 分 期 計 劃 達 到 標 準 。 接 受 特 惠 津 貼 後 重 新 營 業 的 禽 畜 農 場 或 新 開 業 的 禽 畜 農 場 , 還 須 在 重 新 營 業 或 新 開 業 時 便 已 立 即 最 少 符 合 250:250的 排 放 標 準 , 否 則 會 遭 當 局 採 取 執 法 及 檢 控 行 動。
* 大 嶼 山 除 梅 窩 一 帶 外 的 禽 畜 農 場 則 為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