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4 限 制 區 內 的 禽 畜 農 場
根 據 修 訂 後 的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 部 分 從 前 的 管 制 區 已 轉 為 限 制 區 , 在 限 制 區 內 不 准 有 新 的 飼 養 禽 畜 作 業 成 立 。 所 有 現 時 在 限 制 區 作 業 的 農 友 可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簽 發 授 權 書 或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簽 發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俾 以 繼 續 飼 養 禽 畜 , 但 有 關 的 禽 畜 農 場 最 少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十 二 個 月 內 , 被 連 續 用 來 飼 養 禽 畜 。
一 九 九 四 年 公 眾 衛 生 ( 鳥 獸 ) ( 修 訂 ) 條 例 在 同 年 七 月 一 日 實 施 前 已 重 新 營 業 的 農 友 請 儘 快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申 請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授 權 的 農 友 , 仍 需 按 照 上 文 2.1段 所 載 的 期 限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申 請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