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常见问题
问1 香港如何管制废物的进出口?
答: 香港透过《废物处置条例》的许可证制度管制废物的进出口。《废物处置条例》的许可证制度是按《巴塞尔公约》的规管范围而定。具体而言,《废物处置条例》在附表6 列出不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可回收物料 ( 例如废五金 )。附表6所列的可回收物料如属未受污染而且进出口的目的是作循环再造,便免受许可证制度监管。
至于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危险废物 ( 例如废电池、废油、化学废物等 ) 及电气和电子废物则分别列入《巴塞尔公约》附表7及附表7A。附表7及附表7A所列的废物则不论是否未受污染、进出口目的为何,均须领有许可证方可进出口香港。受玻璃饮料容器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废玻璃樽,进出口香港也须领有许可证。
问2 可否在香港转口危险废物或其他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
答: 经香港转口危险废物或其他受《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往其他地区前,负责人须事先根据《巴塞尔公约》获得环保署的过境同意。出口地当局须按《巴塞尔公约》要求,禁止未事先获过境地(即香港)及进口地同意的装运离开出口地,否则属《巴塞尔公约》定义下的非法运输。根据《巴塞尔公约》,属非法运输的受管制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
一般而言,受管制废物在香港的转口只可采用过境的方式,即有关废物途径香港时必须全时间留在将该废物载入香港时所使用的货船、航机或货车上,不可卸下。此安排旨在防止经香港转口的受管制废物因任何原因在香港滞留。
问3 在香港的废物进出口管制制度下,有何行为可构成犯法?有关罪行的最高罚则如何?
答: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士在没有有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口或出口受管制废物,即属违法。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非法进口的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问4 可以进口废物到香港弃置吗?
答: 现行法例不容许进口废物到香港弃置,初犯者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属再犯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非法进口的废物会被退回来源地,费用由违法者/相关单位承担。
进口货运在抵达香港时,货主有时会发现货物已损坏或货不对办,无法用作原来的用途,这些进口废物亦被禁止在香港弃置,并应尽快退回出口地。
问5 如何申请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答: 申请许可证的人士应填妥有关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的文件和订明费用交回环保署。订明费用是用作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所缴费用将不予发还。许可证可分为一次装运及多次装运两种,而所订明的费用亦不同。多次装运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许可证的表格及「填写许可证申请表须知」可在本署网页下载。
问6 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费用是多少?
答: 订明费用是用作处理许可证的申请,所缴费用将不予发还。现时,一次装运和多次装运许可证的订明费用分别为11,595元和18,430元。
问7 是否所有许可证申请都会获得批准?
答: 环保署会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处理许可证申请,并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发出,或拒绝发出许可证。如拒绝签发,环保署会将理由通知申请人。
获得批准的废物装运,有关的许可证会夹附条款及条件,以确保废物以符合环境卫生的方式处理。例如,任何装运如未能依原来计划完成,许可证持有人须将有关废物运返来源地。
问8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
答: 中国是题述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区。环保署为香港的主管当局,负责在香港特区执行对受管制废物的进口、出口及转口活动的管制。此外,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于二〇〇〇年签署备忘录,该文件于二〇〇七年更新及改称为《内地与香港特区两地间废物转移管制合作安排》,要求两地之间或经内地或香港港口出口到海外的受管制废物移运,须遵从事先知会及允许机制。
问9 如须在香港 根据《巴塞尔公约》的程序进行受管制废物的越境转移,有关的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应交到何处?
答: 环保署是香港特区的《巴塞尔公约》主管当局。相关废物越境转移通知书可透过邮寄或电邮交予环保署。
地址:中国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5楼
电邮: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问10 什么是《巴塞尔禁令》? 与香港有何关系 ?
答: 《巴塞尔禁令》 在一九九五年召开的第三次 缔约国会议上 , 通过修订《巴塞尔禁令》,禁止从已发展国家 ( 列于公约附件七 ) 输出危险废物至发展中国家 ( 未有列于附件七者,包括中国 ),该项修订亦称《巴塞尔禁令》。
《巴塞尔禁令》已于二〇〇六年四月正式纳入《废物处置条例》,成为法例。环保署作为管制当局,不会发出允许从已发展国家 ( 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 9 ) 进口危险废物 ( 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 7 ) 香港的许可证。
问11 什么是《电子废物修正案》? 与香港有何关系 ?
答: 在二〇二二年 举行的《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5次会议上,缔约方审议并通过了由迦纳和瑞士建议的修正案,议决由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将《公约》的规管范围由属危险废物的电气和电子废物,扩阔至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以确保越境转移的电气和电子废物在进口国获妥善处理。这个修正案在国际上亦称《电子废物修正案》。当修正案生效后,出口国在容许任何电气和电子废物离开其国家前,须先确认该废物的越境转移计划已获得进口国及过境国外(如有)主管当局的事先同意。
立法会已在二〇二四年十一月通过《2024年废物处置 ( 修订 ) 条例草案》,将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纳入《废物处置条例》下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监管。自有关管制由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生效起,任何人在香港进出口电气和电子废物前均须先向环保署申请许可证。
问12 环保署会否批准香港与非《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间的受管制废物装运?
答: 根据《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5款 ,缔约国不可出口受管制废物到非缔约国 ,亦不可从非缔约国进口受管制废物。另一方面,《公约》第11条订明: 如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另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便可免受上述限制。
由于国家没有和任何非缔约国订定相关协定,因此香港不可把受管制废物出口到非缔约国,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关废物。
问13 香港容许废塑胶的进口、出口或转口吗?
答: 由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环保署已加强废塑胶进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人士在进出口「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同意书;经香港转口「受管制废塑胶」,则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便署方应出口国的要求,适时回应是否同意有关过境安排。
另一方面,任何人士在进出口或在香港转口「非受管制废塑胶」前,则必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等废塑胶符合不受《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制度监管的要求。有关详细指引、申报表及各项所需文件范本已上载至环保署的网站。
问14 香港容许废纸的进口、出口或转口吗?
答: 鉴于香港现时没有可以接收进口废纸的循环再造设施,一般而言,除经香港转口废纸到外地作循环再造外,所有废纸均不得进口香港。
任何人士从香港出口废纸或经香港转口废纸前,必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装运符合《废物处置条例》的要求,并已获得进口地当局发出的进口许可或相等确认。有关详细指引、申报表及各项所需文件范本已上载至环保署的网站。
问15 如我察觉有非法废物装运进出口香港或有相关的情报,我可如何联络环保署?
答: 任何人士如有非法废物进出口的情报,请立即致电(852)2755 5462、电邮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或以传真(852)2305 0453通知环保署。提供的资料,一概保密。多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