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小型醫療廢物產生者應負的責任

廢物產生者有責任採取下列措施,謹慎管理在其處所內產生的醫療廢物:

  • 把醫療廢物與其他類別的廢物分隔,以防止醫療廢物混入都市固體廢物的處置系統內;
  • 妥善包裝和標識醫療廢物,能易於識別,包括產生來源的資料;  
  • 為暫時貯存醫療廢物提供安全穩妥的地方;以及
  • 確保員工在處理醫療廢物時採取各項必要的安全措施,並提供足夠的培訓。

規例明確規定所有廢物產生者須安排妥善處置他們的醫療廢物。廢物產生者如委託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持牌收集商」)運送有關廢物,或按照規例所述的規定,安排把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持牌處置設施」),則可當作已履行該責任。規例亦規定廢物產生者須保存委託持牌收集商運送醫療廢物或安排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的記錄,並在環境保護署要求時出示該等記錄,以便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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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產生者有責任採取下列措施,謹慎管理在其處所內產生的醫療廢物:

規例明確規定所有廢物產生者須安排妥善處置他們的醫療廢物。廢物產生者如委託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持牌收集商」)運送有關廢物,或按照規例所述的規定,安排把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持牌處置設施」),則可當作已履行該責任。規例亦規定廢物產生者須保存委託持牌收集商運送醫療廢物或安排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的記錄,並在環境保護署要求時出示該等記錄,以便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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