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批准保留申领更换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辆为新商业车辆资助资格至2014年6月30日的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的车主,若他在2013年6月30日后转售其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辆,他和该车的新车主也不会享有申领资助的资格。
此外,上述获批准保留领取资助资格至2014年6月30日的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的车主,无论车主是否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交资助申请,涉及的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也不会享有参加淘汰欧盟四期以前柴油商业车辆特惠资助计划的资格。
资 助 计 划
车 辆 是 香 港 空 气 污 染 第 二 大 源 头 。 在 各 类 车 辆 中 , 以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造 成 的 空 气 污 染 最 为 严 重 。 其 中 欧 盟 二 期 车 辆 排 放 的 可 吸 入 悬 浮 粒 子 和 氮 氧 化 物 , 比 欧 盟 四 期 车 辆 分 别 高 出 七 倍 及 一 倍 。 为 改 善 本 港 空 气 质 素 , 由 2010年 7月 1日 起 至 2013年 6月 30日 止 , 政 府 向 欧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车 主 提 供 一 笔 过 资 助 , 鼓 励 他 们 购 买 新 商 业 车 辆 , 尽 早 替 代 他 们 的 欧 盟 二 期 旧 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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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项 资 助 计 划 中 的 “ 商 业 车 辆 ” , 是 包 括 轻 型 货 车 、 中 型 货 车 、 重 型 货 车 、 公 共 小 巴 、 私 家 小 巴 、 非 专 利 公 共 巴 士 及 私 家 巴 士; 而 “ 欧 盟 二 期 柴 油 商 业 车 辆 ” 则 按 下 表 的 首 次 登 记 日 期 划 分。
欧盟二期柴油商业车辆的界定
车辆类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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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车辆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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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日期
(包括首尾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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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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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5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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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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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但不超过4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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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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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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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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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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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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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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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小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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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5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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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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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但不超过4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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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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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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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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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辆类别、许可车辆总重及首次登记日期,以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所列为准。
查询
如有查询,请与下列部门联络: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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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计划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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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商用车辆税务宽减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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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方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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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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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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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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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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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湾仔税务大楼45楼4518室环境保护署流动污染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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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楼运输署香港牌照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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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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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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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4 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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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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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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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 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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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4 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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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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