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
政府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列明香港空气质素指标,规定须每五年最少检讨指标一次,并向环境谘询委员会呈交检讨报告。有关最新一轮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资料,可浏览网页:空气质素指标检讨。
香港空气质素指标
污染物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i] (微克/立方米) |
容许超标次数 |
---|---|---|---|
二氧化硫 |
10分钟 |
500 |
3 |
24小时 |
50 |
3 |
|
可吸入悬浮粒子 (PM10) [ii] |
24小时 |
100 |
9 |
1年 |
50 |
不适用 |
|
微细悬浮粒子 (PM2.5) [iii] |
24小时 |
50 |
35 |
1年 |
25 |
不适用 |
|
二氧化氮 |
1小时 |
200 |
18 |
1年 |
40 |
不适用 |
|
臭氧 |
8小时 |
160 |
9 |
一氧化碳 |
1小时 |
30,000 |
0 |
8小时 |
10,000 |
0 |
|
铅 |
1年 |
0.5 |
不适用 |
注:
香港的空气质素管理工作
香港空气质素管理工作的整体政策目标,是以合理而实际可行的方法,尽速使空气质素达致及维持在可接受水平,从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并在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推广保护空气质素和使空气清新怡人的概念。为此,我们于2022年1月1日更新香港的空气质素指标,以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
现行空气质素指标是以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发表的《空气质素指引》(《指引》)的中期和最终目标为基准。我们透过实施一系列管制发电厂、工商业活动、路面车辆、船舶等的排放措施,以及与广东省政府共同订定区域主要空气污染物的减排目标,以持续改善空气质素。政府会每五年最少检讨空气质素指标一次,检视空气质素的改善进展和执行措施的成效。长远而言,政府的最终目标是香港空气质素可以全部符合世卫所订定的最终指标。
其他参考文件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 摘要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卫生组织粒子、臭氧、二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空气质素指引二零零五年全球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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