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香港于1989年7月制定《保护臭氧层条例》,以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藉此履行根据《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订条文而承担的国际责任。
1992年11月,就《蒙特利尔议定书》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会议上之修订,通过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度。因此本港亦制订管制计划,以确保能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订的管制规定和时间表。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和发牌制度,在淘汰这类物质方面已见成效。自1994年1月1日以来,本港已全面禁止进口哈龙供本地使用,并自1995年1月1日起,限制输入甲基溴,只限供作本地检疫和付运前用。此外,本港自1996年1月1日起更禁止输入氟氯化碳(CFCs)、四氯化碳、氟溴烃及1,1,1-三氯乙烷供本地使用,并同时开始管制氟氯烃(HCFCs)的进口。
2007年9月在蒙特利尔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议定书的调整,加速淘汰氟氯烃(HCFCs)的时间表。于2010年1月1日起,将氟氯烃(HCFCs)的耗用量由下降65%改为下降75%。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氟氯化碳 (CFCs)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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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龙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
四氯化碳 | 199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8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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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三氯乙烷 (甲基氯仿) |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50%,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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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烃 (HCFCs) |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不得超越基本水平, 200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35%, 201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201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90%, 202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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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20年至2030年期间容许0.5%作维 修及保养用途。有关需求将于2017年举行 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作出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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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溴烃 |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 |
甲基溴 | 1995年1月1日起只限检疫和付运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