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及保养减少粒子器件

空气污染管制 (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

空气污染管制 (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

为了减少柴油车辆排放的粒子引起的空气污染,政府在2001年完成了一项计划,资助许可车辆总重量不超过四公吨及在欧盟排放标准实施前(欧盟前期)首次登记的柴油车辆安装减少粒子器件。为确保能继续有效地控制这类型车辆的粒子排放问题,由2003年12月1日起,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规定它们必须已妥善安装认可「减少粒子器件」。

在2004年,我们亦为逾四公吨的重型欧盟前期柴油车辆完成了一项类似的自愿安装计划。此安装计划不包括需长时间在空转引擎状态下运作的车辆(即长怠速车辆)。与轻型柴油车辆的政策一致,由2006年4月1日起,长怠速车辆以外的欧盟前期重型柴油车辆亦必须妥善安装认可「减少粒子器件」。

为只在本地运作欧盟前期长怠速重型柴油车辆安装微粒消减装置的资助计画已于2005年年底完成。自2007年4月1日起,安装有认可「减少粒子器件」也成为这些车辆的法定要求。

《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的主要内容

根据《空气污染管制(车辆减少排放物器件)规例》的规定,下列车辆(即受管制车辆)必须已妥善安装经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减少粒子器件」,而该器件则必须保持于良好的操作状况:

由2003年12月1日起:

i)    于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记的柴油私家车、柴油小型巴士及许可车辆总重量不超过四公吨的柴油轻型货车;

ii)    于1995年12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记的柴油的士

由2006年4月1日起:

iii) 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记的柴油巴士,许可车辆总重量超过四公吨的柴油小型巴士及柴油货车。(现阶段并不包括登记车身类型为『架空平板车』、『混凝土车』、『沟渠清洁车』、『机动式起重吊车』、『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或『压缩缸车』的柴油货车。);

由2007年4月1日起:

iv) 1995年3月31日或之前首次登记,许可车辆总重量超过四公吨和只在本地运作及登记车身类型为
  • 「混凝土车」、
  • 「沟渠清洁车」、
  • 「机动式起重吊车」或
  • 「压缩缸车」的柴油货车

(『只在本地运作』的车辆是指没有持有运输署署长发出的过境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或所持有的过境车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已届满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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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管制车辆,将不可通过每年续牌检查和不获续发牌照。另外,这些车辆一旦被发现在路面行驶时违反该规定,车辆牌照可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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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环境保护署署长有权向车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提交其受管制车辆于指定日期和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验。未有履行通知书要求的车主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五千元。

 

 

选择认可的「减少粒子器件」

为受管制车辆选择认可的「减少粒子器件」时,车主应该留意下述三个要点:

一. 选用已获认可的「减少粒子器件」- 车主可亲临下列环境保护署的办事处,免费查阅认可的「减少排放物器件」纪录册:
港岛区 地址
环境保护署总办事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3楼
区域办事处 (南) 香港鰂鱼涌海湾街1号华懋交易广场2楼
九龙区  
区域办事处 (东) 九龙九龙湾临乐街19号南丰商业中心5楼
新界区  
区域办事处 (西)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38号荃湾政府合署8楼
区域办事处 (北)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0字楼
 下载适用于欧盟前期柴油车辆的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纪录册(PDF 档)
二.

image选择适合的认可「减少粒子器件」- 车主需因应其车辆的用途(例如只在本地运作, 跨境车辆或只在本地运作的长怠速车辆),选择合适的认可「减少粒子器件」。车主应该向认可「减少粒子器件」供应商详细了解器件的构造、安装、使用及保养方法,包括燃料限制、日常所需的保养措施、需要定期更换或保养的部件等,以便选到可以配合其运作的认可「减少粒子器件」。在购买合适的认可「减少粒子器件」时紧记向供应商索取该器件的安装、使用及保养手册。

三.

image详细了解供应商所给予的服务 - 虽然所有认可「减少粒子器件」的粒子消减效能已经环境保护署署长审核,但确保个别器件的质素能够合符规格是有关供应商的责任。所以车主必须向供应商详细了解保用条款、售后服务及退货等资料,以便器件的质素一旦出现问题时,可以向供应商跟进或追讨。

车主请注意

车主应依照『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供应商所提供的安装、使用及保养手册的指示以确保该器件已妥善安装及保持于良好的操作状况。

『认可减少排放物器件』能减少车辆所排放的粒子。但车主仍需妥善保养及维修其车辆,以防止排放过量废气及黑烟。

如何索取更多资料?

如需更多资料,请联络环境保护署流动污染源组,地址是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4楼 。

电话热线 : 2838 3111
传真号码 : 2877 8690

备注:有意为『适用于欧盟前期柴油车辆的微粒消减装置』申请批核以供应在港使用的供应商请参阅有关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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