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规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被废除) |
船舶是本港最大的空气污染源。远洋船只在停泊期间排放的二氧化硫,占其在香港水域内的总排放量约四成。远洋船只在停泊期间转用清洁燃料有助改善空气质素。
《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AA章)(《规例》)禁止远洋船只在禁制期间(即远洋船只停泊期间,但不包括首小时和最后一小时)使用不合规格燃料操作任何指明机械。
远洋船只指:
- 持有符合经不时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订明的格式的证明书的船只;
- 持有由内地政府当局发出的证明书((一)段提述的证明书除外),并准许该船只沿内地的海岸航行的船只;或
- 总吨位为500吨或以上及持有由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政府当局发出的证明书( (1)段或(2)段提述的证明书除外)的船只。
合规格燃料指:
- 低硫船用燃料,即指含硫量不超过0.5%(以重量计)的船用燃料;
- 液化天然气;或
- 任何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燃料。有关燃料的认可,须基于使用该燃料所能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
不合规格燃料指不属合规格燃料的任何燃料。
就某船只而言,指明机械指该船只的主引擎(用作推进该船只时除外) 、辅助引擎、锅炉及发电机。
就某船只而言,停泊期间指该船只开始穏固地系泊或碇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该船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的的期间。泊位指某船只不在航时所处的香港水域内的地方。
以下文件必须备存于船上三年:
- 任何已交付予某船只的船用燃料的燃料装舱单;
- 用以记录某船只到达的日期及时间、开出的日期及时间、任何转用合规格燃料的操作完成的日期及时间、及任何转用不合规格燃料的操作开始的日期及时间的详情的日志; 及
- 用以记录非人所能控制的预期以外而引致船只延迟开出的事故、有关事故的描述及有关船只预计开出的日期及时间的详情的日志。
《规例》不适用于
- 仅在内河航限内往来航行的船只;
- 军舰或其他作军事服务的船只;
- 只是途经香港水域而不作停泊的远洋船只;或
- 不载有任何合规格燃料,而纯綷为了减低危及该船只安全的危险、避过恶劣天气或将病人或伤者送上岸而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但该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将上述目的通知海事处处长。
如某船只使用的科技所能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能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或遵守有关停泊转油的规定会对该船只的安全构成危险,该船只可获豁免使用合规格燃料。
有关船只豁免必须以书面提出,并采用指明的表格及提交指明的文件,在最少14日前向环境保护署以提出申请。
《规例》的相关罪行和最高刑罚如下:
罪行 | 最高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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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制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 | 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按规定将详情记录在日志内 | 第5级罚款(即5万元)及监禁3个月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船上备存所需文件以供查阅 |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遵从环境保护署署长发出的通知 | |
提交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的文本或副本,以充作遵从环境保护署署长发出的通知 | |
申请豁免时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或文件 |
《规例》载有以下免责辩护予被控告在禁制期间使用不合规格燃料的人。
(一) 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1小时完成转用合规格燃料并非合理切实可行
如被控告证明以下事宜,即为免责辩护:
- 船上备有一份载有进行转用合规格燃料操作程序的文件;
- 该船正在进行转用合规格燃料的操作;
- 在该船只到达后,已按照该操作程序,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尽快完成操作,及
- 在1小时内完成有关操作,并非合理切实可行。
(二) 预期以外而延搁开出的事故
如被控告证明以下事宜,即为免责辩护:
- 非人所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以致有关船只延搁至一个比预计开出时间较迟的时间才开出;
- 该事故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的1小时内发生;
- 违例时间是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起,至实际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为止的期间内;及
- 尽快记录有关船只预计开出的日期及时间,及有关事故的描述在日志内。
(三) 被燃料供应者误导
如被控告证明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违反条例,但被燃料供应者误导其所使用的船用燃料的含硫量,即为免责辩护。
(四)未能获得合规格的船用燃料
如被控告证明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求取得船用低硫燃料,但未能取得该等燃料,即为免责辩护。
(五) 紧急情况
如被控告证明该紧急情况不容许该船只遵守有关停泊转油的规定,即为免责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