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
水 污 染 管 制 条 例 实 施 后 , 政 府 得 以 确 保 人 人 尽 其 责 任 保 护 香 港 的 环 境 。 该 条 例 透 过 牌 照 制 度 管 制 洗 濯 污 水 的 排 放 及 化 粪 池 系 统 的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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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 民 之 居 所 如 设 有 化 粪 池 系 统 或 需 要 排 放 洗 濯 污 水 , 适 当 的 做 法 是 向 环 境 保 护 署 申 领 牌 照 , 以 及 遵 守 牌 照 条 款 , 才 可 避 免 因 污 染 环 境 而 遭 惩 处 。 但 如 村 屋 已 接 驳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则 无 需 申 领 牌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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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环 境 保 护 署 会 检 查 化 粪 池 系 统 和 相 关 的 排 水 系 统 , 确 保 市 民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修 这 些 设 施 和 定 期 清 除 淤 泥 。 倘 发 现 有 不 善 之 处 , 环 境 保 护 署 会 向 有 关 的 户 主 发 出 警 告 信 , 要 求 户 主 改 善 化 粪 池 系 统 及 相 关 的 排 水 系 统 ,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时 设 置 新 的 污 水 处 置 设 施 。 若 有 关 的 户 主 未 能 进 行 必 要 的 改 善 , 环 境 保 护 署 可 能 采 取 检 控 行 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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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如 村 屋 附 近 已 敷 设 了 公 用 污 水 渠 , 环 境 保 护 署 可 发 出 通 知 书 , 要 求 有 关 的 户 主 将 所 有 由 村 屋 产 生 的 污 水 接 驳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如 有 关 户 主 不 遵 从 通 知 书 内 的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