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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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是我们环境重要的一环。达致有效控制水体污染主要是透过在1980年颁布执行《水污染管制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提供法定权力以管制污水排放,设立水质管制区并订立水质指标。环保署须要控制水体污染,从而达致和保持水质目标,以促进保育和使香港水域能在符合公众利益下得到最佳用途。

香港政府在1990年及1993年制订了《水污染管制条例》。1990年推出修订撤销对现有污水排放者的豁免条款,以及颁布污水排放限制的技术备忘录,以加强管制水污染。在1993年的修订赋予当局权力制订规例以规定现有处所须接驳至新污水渠。

为保护海洋环境,香港有义务履行《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伦敦公约),在1995年以前及以后则分别透过《1974年英国倾物入海法(海外属土)1975年令》和《海上倾倒物料条例》推行。根据条例所赋予的权力,环保署签发许可证以管制从船只把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中和海床。

本节包含的指引旨在协助排放者和许可证申请者遵守《水污染管制条例》及《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的法例要求。指引概述立法的要求,并提供一些技术建议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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