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管制条例
本港水域的水质过去因人口增加及经济增长而恶化。为保障市民的健康、保护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的结构,及避免受纳水体的水质恶化至无法自然修复的地步,实有必要管制污水排放。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三五八章)于一九八零年制定,后于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三年修订。该条例授权政府将全港水域划为多个水质管制区以及订立水质指标。水质指标所订明的指标,是为公众利益而促进对该水域的保护及最佳运用所应达致与保持的水质。例如发牌制度管制区内的污水排放及沉积。环境保护署署长为监督,负责发牌及执行管制。
香港共分为十个水质管制区及四个附水质管制区:
- 吐露港及赤门水质管制区;
- 南区水质管制区;
- 牛尾海水质管制区;
- 将军澳水质管制区;
- 后海湾水质管制区;
- 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 西北部水质管制区;
- 西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
- 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
- 维多利亚港水质管制区(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
- 吐露港附水质管制区;
- 南区附水质管制区;
- 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
- 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
水质管制区和附水质管制区的范围,列于指南内的地图。每个管制区内的主要地区见附录一。如市民对某地区是否被纳入某特定水质管制区有疑问,请向环境保护署各区域办事处人员查询。
本指南只作一般参考用途,并非详细阐释《水污染管制条例》的法律规管。如有疑问及欲知有关详情,可查阅下列条例、规例及技术备忘录:
-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三五八章)(经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三年水污染管制(修订)条例修订);
- 水污染管制(一般)规例(经一九九零年及一九九四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修订);
- 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
- 水污染管制(上诉委员会)规例;及
- 技术备忘录─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标准。
下列小册子及单张提供防止污染的指引:
水污染管制条例 - 技术备忘录
技术备忘录是环境保护署署长订定牌照的排放污水标准的指引。备忘录分别为不同区域及排放至地表水与污水渠的污水订定不同标准,不同的排放流量亦有不同的标准,较高流量的标准通常比较低流量的标准严格。技术备忘录亦列出政府化验师所采用的分析方法,而政府化验师是水污染管制条例所指定的分析员。
水质指标
水质指标是按照《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而制定及颁布,目的是为公众利益而促进本港水域的保育及最佳用途。目前的水质指标是根据水环境的状况和科学知识而建立。例如,现时的泳滩水质指标,是根据1980年代后期,当局与本地学者合作进行了多次流行病学研究的结果而制定。上述研究的设计和进行,均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引和建议。
经过多年,水科学知识和技术已显著进步。我们的水域也加入了新用途,例如作保育和教育用途的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市民也期望更高素质的海洋环境作游泳、风帆、潜水及独木舟等康乐用途,以达致更良好的生活质素。
政府正就水质指标进行检讨,详情请参閲水质指标检讨专题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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