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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圖2B: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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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簡圖見於圖2B,整項程序涉及的主要步驟載列如下。
1. 申請研究概要或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任何指定工程項目展開環境評估工作時,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交載有工程項目詳情的工程項目簡介,並一併提交研究概要或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申請書。
後者是一項快捷的安排,為屬於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工程項目而設:
a) 該項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已在登記冊內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獲得充分評估。[環評條例第5(9)條]
b) 該項獲豁免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的影響及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均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環評條例第5(10)條]
c) 該項指定工程項目相當不可能會有不良的環境影響且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環評條例第5(11)條]
2. 公眾查閱
由申請人提交的工程項目簡介,讓公眾人士查閱 |
就備有工程項目簡介一事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告知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公眾及環境諮詢委員會可於為期14天的查閱期內,把書面意見送交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繼而決定環評研究概要的範圍或給予准許所附帶的條件。
如提交的工程項目簡介資料不全,申請人或需就進一步提交的資料再次刊登廣告。
3. 發出研究概要或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在發出研究概要後,申請人可按照研究概要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所載的規定展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工作。
另方面,如某工程項目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申請人可在符合相關准許條件後作出申請。
4. 申請審閱環評報告
完成的環評報告必須載有評估結果及緩解措施以減輕工程項目(包括工程項目的其他方案)建造、營辦或解除運作期間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申請人可把報告連同申請書提交環境保護署署長審閱。
署長審閱報告期間,可按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就有關事宜徵詢各有關政府當局的意見。
5. 公眾查閱環評報告
一俟環評報告經確定符合全部所需規定,申請人便須再次備有該份報告以供公眾審閱及提出意見,為期30天。與此同時,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在60天內審閱報告及給予意見。如有需要,署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就環評報告作出決定。最後,署長根據申請人提交的報告及接獲的意見,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
6. 申請環境許可證
在環評報告獲批准後,申請人便可申請環境許可證。許可證須載有申請人所需執行的各項環境條件,以保護與工程項目有關的環境。這些條件可包括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的積極措施、報告所確定的緩解措施,或監察及審核規定,以確保工程項目的環境效益達到可接受的標準。
7. 新的環境許可證
為確保繼續執行環境許可證所訂的條件,當局發出新的環境許可證,以便工程項目倡議人能與其代理人或其他相關人士轉授及分擔此項責任。
8. 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申請人可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的條件,以配合工程項目的改變。若工程項目仍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署長可准許更改條件,但若發覺工程項目有任何實質改變,署長或會要求再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9. 交回環境許可證
許可證持有人在停止負責進行工程項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後,可把該許可證整份或其中任何部分交回。
圖2C載列處理不同人士提出的各類申請所需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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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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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士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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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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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 |
接獲申請或進一步資料後45日內 |
刊登廣告後14日內 |
刊登廣告後14日內 |
申請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接獲申請或進一步資料後45日內 |
刊登廣告後14日內 |
刊登廣告後14日內 |
審閱環評報告 |
接獲環評報告後6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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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查閱環評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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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廣告後30日內 |
接獲環評報告後60日內 |
批准環評報告 |
公眾查閱期結束、或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或接獲進一步資料後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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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環境許可證 |
接獲申請後30日內(如同一時間提交兩項申請,則與批准環評報告的時限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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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的環境許可證 |
接獲申請後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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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 |
接獲申請後30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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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C:處理各類申請的時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