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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
上訴
藉訂立《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規例》,條例亦設有正式的上訴機制。任何申請人或許可證持有人如對署長就條例第17(1)條所列事宜而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可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由一名有資格獲委任為地方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主席,他可召開一個不少於三名成員的上訴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