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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及罰則
與建造或營辦附表2第I部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附表2第II部的指定工程項目的運作有關的兩項主要罪行分別是:
(a) 在無環境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工作;或
(b) 在違反環境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如為任何人建造或營辦工程項目或解除工程項目的運作,而該人准許工程項目在上述情況下進行即屬犯罪。如某些相連工程項目整體而言符合成為指定工程項目,凡任何人士為規避條例的目的而將工程分開即屬犯罪。上述罪行的最高罰則載列於圖2D。
罪行類別 |
最高罰款額及監禁期 |
首次定罪
第二次定罪
持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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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
500萬元及監禁2年
每日罰款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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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D: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有關的罪行的最高罰則
任何人士如妨礙條例的執行亦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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