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 各地經驗及全球趨勢 |
歐洲聯盟(「歐盟」)發出的策略性環評指引(編號2001/42/EC) 於二零零一年起生效。這套指引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如英國、德國、芬蘭及奧地利等,用以全面評核發展計劃及活動。各成員國須按照國內程式進行策略性環評,並把歐盟指引訂定的基本原則及一般程式規定包括在內。這些規定包括:
- 擬備環境報告,內容須就環境影響及替代方案作出說明及評估
- 諮詢及公眾參與
- 根據環境報告作出決定
- 就有關決定提供資料,包括建議採取的行動
- 制訂監察及檢討機制
上述指引要求各成員國以有系統的方式,考慮其擬訂的計劃及活動是否屬於指引所適用的範圍,以及是否須就有關建議進行環境評估。若是,則所進行的策略性環評,必須在多方面符合指引的規定,包括環境報告的內容、報告在質素保證方面的要求、諮詢工作、監察要求的性質,以至指引與其他歐盟法例的關係。
指引確保成員國必須對眾多類別的計劃及活動進行環評,而所得結果,須在實際擬訂和採用計劃的過程中加以考慮。同時,由於指引規定成員國必須徵詢公眾對草擬計劃和環評的意見並加以考慮,因此,亦有助推動公眾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