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露天焚烧活动:
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第311O章)("规例")禁止为以下目的进行露天焚烧:
i) 建造废物的处置;
ii) 为建造工程作准备而清理工地;
iii) 轮胎的处置;及
iv) 金属的回收。
除以下情况外,任何人士进行露天焚烧必须先按规例第6条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
(i) |
在习俗或宗教仪式、节日及节日场合上向死者或神灵焚烧香烛、纸钱锡箔、献祭物品及仪式祭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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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纯粹用作烹煮食物供人食用的火,或纯粹用作康乐用途的火而用木或炭或少量起火剂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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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任何政府灭火部队或机关为防火的测试、训练及教育活动而点燃的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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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纯粹为除草、杀灭土地的细菌、防治害虫而将生长在有关地点的物料作农业焚烧,或为于郊区设置防火带而作焚烧;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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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环境保护署署长认为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公众安全所需的露天焚烧。 |
申请办法:
许可证的申请须在拟作露天焚烧前至少28天,以标准申请表格提出,并附上订明的申请费及表格上所列的文件。关于规例的更多详情,请参阅「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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