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产品会不觉地释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造成空气污染及烟雾问题。为改善空气质素,政府已实施多项管制措施,其中一项是在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的《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禁止输入香港及在香港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过《规例》所订明限制的受规管产品,以控制受规管产品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有关《规例》自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分期管制建筑漆料/涂料、印墨及六大种类指定消费品 (即空气清新剂、喷发胶、多用途润滑剂、地蜡清除剂、除虫剂和驱虫剂) 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该《规例》于二零零九年进行修订,以扩大其管制范围至其他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产品,即汽车修补漆料/涂料、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黏合剂及密封剂,并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分期执行。在二零一七年,规例经进一步修订,以涵盖润版液和印刷机清洁剂,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给进口商及生产商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的通知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的管制和规定
(a) 对一百七十二类受规管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施最高限值,包括五十一类建筑漆料/涂料、七类印墨、六大种类(十五类)消费品、十四类汽车修补漆料/涂料、三十六类船只和游乐船只漆料/涂料、四十七类黏合剂和密封剂、润版液以及印刷机清洁剂。任何人不得输入或在香港生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超过订明限制的受规管产品,以供在本港出售或自用。有关规例所订明的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详情,请查阅以下连结:
受规管船只漆料和受规管游乐船只漆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b) 规定进口商或生产商在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订明限值生效后的翌年开始,即须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提交自有关限值生效后输入或在香港生产的受规管产品的上一历年的销售报告。
(c) 规定于受规管产品的物料安全资料、商品目录、包装或容器上显示产品资料(受规管印墨和受规管消费品除外)。
(d) 规定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必须为所有平版热固卷筒印刷机安装控制排放物器件,以限制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在未经稀释及在0oC及压力101.325千帕斯卡参考状态下,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0毫克碳。
更多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的资料
环境保护署
总区办事处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34楼3402室
热线电话:2838 3111 传真:2116 4209 电邮:enquiry@epd.gov.hk
进口商及生产商向环保署提交的销售及自用量报告
就受规管建筑漆料向环保署提交的事先通知书
有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试方法的连结
美国加利福尼亚南海岸空气质素管理区所采纳的方法303及方法316A
其他有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