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3. 量度受调查的噪音

3.1 
概要
监督应依据第3.2段所载程序量度受调查的噪音。为顾及噪音的某种显著特性,「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或许需作修正,而决定「经修正的噪音声级」,修正程序应依据第3.3段的规定办理。
遇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会因为多过一个属本技术备忘录范围所指的声源而产生实质影响,监督应在考虑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后,酌情用适当方法将受调查的噪音加以评估。
 
   
3.2
决定「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
监督应依据附件内列的校正及量度程序,在一段「取样期」内量度受调查的噪音的「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遇有需要时,可依据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针对背景噪音的影响,予以调整。
   
3.3
决定「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3.3.1  概要
遇监督认为受调查的噪音具音调、脉冲或断续特性,须依据下文所载方法,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作适当的修正,以取得其「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3.3.2 「音调修正系数」
倘受调查的噪音的音调,其31.5赫至16千赫之间的A加权频谱有任何一个1/3倍频程或任何一对毗邻的1/3倍频程,符合下开各项条件者,应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予以修正:
 
(甲) 考虑中的1/3倍频程声级(或以一对1/3倍频程而言,该对1/3倍频程的最高声级),不会低于最高的1/3倍频程声级15.0分贝以上;
   
(乙) 考虑中的1/3倍频程声级(或以一对1/3倍频程而言,该对1/3倍频程的算术平均声级),是比前后紧接的1/3倍频程声级高出1.0分
贝以上;及
   
(丙)
考虑中的1/3倍频程声级(或以一对1/3倍频程而言,该对1/3倍频程的算术平均声级),与前后紧接的1/3倍频程的算术平均声级的
差异,即所谓「音调因素」,是3.0分贝或以上。
为使受调查的噪音的音调特性,足具代表性起见,监督应在「取样期」内一段或多段认为合适的时间内进行分析,以决定可有需要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予以音调修正。
倘受调查的噪音具有「音调因素」的音调特性,须参照表3取得适当的「音调修正系数」,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作出修正。
表3 — 「音调修正系数」
「音调修正数值」(分贝(A))
「音调因素」 (分贝) 考虑中的任何一个频程的频率是低于250赫 考虑中的每一个频程的频率是等于或高于250赫
等于或多于3.0但少于6.0
0
3
等于或多于6.0但少于9.0
3
6
等于或多于9.0
6
6
   
3.3.3
「脉冲修正系数」
倘监督认为受调查的噪音具有脉冲特性,则「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应作正修正不多过3分贝(A)。
 
   
3.3.4
「断续修正系数」
在晚上2300时至0700时量度噪音时,倘受调查的噪音的A加权声压级在「取样期」内经常作5.0分贝(A)或以上的急剧转变,则「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须作断续修正。此等声级转变的典型幅度,称为「断续因素」。
倘受调查的噪音具有「断续因素」的断续特性,须参照表4取得适当的「断续修正系数」,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予以修正。
表4 — 「断续修正系数」
「断续因素」(分贝(A))
「断续修正系数」(分贝(A))
等于或多于5.0但少于10.0
3
等于或多于10.0
6
   
3.3.5
 
计算「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经修正的噪音声级」的计算方式须依据下开公式将「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作适当的修正:
「经修正的噪音声级」=「量度所得的噪音声级」+「音调修正系数」+「脉冲修正系数」+「断续修正系数」分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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