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评估建筑工程的噪音
2.3 | 第三步 — 决定「基准噪音声级」 在考虑过适当的「地区对噪音感应程度的级别」及「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书内指定时间后,根据表2决定「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基准噪音声级」,以分贝(A)为量度单位。 |
2.4 | 第四步 — 「建筑噪音许可证」有效期的修正系数 如首次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少于或相等于十四日;或「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时,倘若将首次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其后因实质上在同一建筑地盘内进行关连建筑工程而经一次或多次「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的有效期加在一起时,是少于或相等于十四日,其「基准噪音声级」应作 +3分贝(A)修正。 就此步骤而言,如果某「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生效日期与监督为实质上在同一建筑地盘内,进行关连建筑工程而发的另一「建筑噪音许可证」届满日期相距少于或相等于二十一日,则该「建筑噪音许可证」应视作「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论。 |
2.5 | 第五步 — 多个许可证的修正系数 倘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会因为多个「建筑噪音许可证」的工程所引发的噪音而产生实质影响,可在考虑过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将有关的「基准噪音声级」作适当修正。 |
2.6 | 第六步 — 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第四及第五步得出的修正系数,再与第三步得出的「基准噪音声级」一并考虑,以决定「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
2.7 | 第七步 — 「机动设备」的所在位置
「估计的声源位置」一词是指建筑地盘大约的地理中心点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周界的中间点。所有「机动设备」应视为整批放置在此位置。 倘建筑地盘呈不规则状,地盘的地形中心点有可能位于地盘的实际界限外面。遇此情况,最接近地盘地理中心点的建筑地盘范围周界所在位置,便是「估计的声源位置」。倘出现两点时,则采用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一点。 倘建筑地盘是窄长形(即长、窄而阔度几乎均等,但不一定成直线),且其长度与阔度的比例超越五比一,则须用地盘最显著的一段,决定其「估计的声源位置」。最显著的一段指地盘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一段,而其长度与阔度的比例是五比一。如地盘只有一部份是窄长形,则该部份须在监督酌情下,另予评估,另发「建筑噪音许可证」。 倘地盘面积广阔,致使「估计的声源位置」,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范围周界点相距超越五十米,则将地盘的地理中心点与最接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地盘范围周界点连成一线,量得距离该地盘范围周界点五十米的一点,作为「估计的声源位置」。 倘监督认为地盘的大小或形状特殊,致使上文所指的计算方式不适用,或采用之后,会定出一个不适当的「估计的声源位置」,便可在考虑情况后,选定适当的「估计的声源位置」。 倘监督认为某「机动设备」大部份时间是放置于同一位置,且该设备及其放置位置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则可将设备的实际位置,以及其他「机动设备」的「估计的声源位置」一并考虑,用作计算第九步的衰减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