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2. 评估建筑工程的噪音

2.11 第十一步 — 声音反射的修正系数

如「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是一幢楼宇,依照第九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 +3分贝(A)修正。

如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噪音声级会因建筑地盘或「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毗邻地方的局限环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强,则可将「预计的噪音声级」额外作最多 +3分贝(A)修正。

 

   
2.12 第十二步 — 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依照第十及十一步计算所得的修正系数应与依第九步计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一并考虑,以取得「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2.13 第十三步 — 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

依照第十二步计算「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应与依第六步计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倘「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是相等于或低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则可发予「建筑噪音许可证」。倘「经修正的噪音声级」是较「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为高,则该拒予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但如有关的申请是本备忘录第3段内载的特别个案,则该照第3段所载程序办理。

尽管第一至十二步详列有关程序及指引,监督在依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考虑是否批准「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时,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诉及有关因素下,增添条款或拒予续期。

为利便施行管制起见,监督可在所有「建筑噪音许可证」内附加条款,订明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人士在地盘内使用核准的「机动设备」时,须在有关设备的当眼处张贴标签,清楚写上表3内载的适当辨认代码。表3没有载列的设备,则须使用监督在「建筑噪音许可证」注明的辨认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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