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的设施
立法会于2016年6月制定《2016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容器)(修订)条例》,以修订《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和《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为玻璃饮料容器计划订立法定规管框架。由2023年5月1日起,除若干例外情况,任何人储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均须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先申领废物处置牌照。此外,任何人将这类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均须事先领有相关的废物进出口许可证。
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已于2023年2月1日起接受申请。
如何申请:
玻璃容器废物处置设施负责人须填写表格(EPD-319)申请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
- 申请领取 / 续期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EPD-319表格)
- 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申请指引(英文 /中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