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 畜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 禽 畜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守 则
序 言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修 订 )
根 据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第 3 5 条 拟 定 的 各 工 作 守 则 在 与 环 境 问 题 谘 询 委 员 会 商 议 后 公 布 。 守 则 就 收 集 、 储 存 、 处 理 、 运 输 及 处 置 废 物 等 事 宜 , 提 供 指 引 及 意 见 。 任 何 人 士 不 遵 办 工 作 守 则 , 不 遵 办 行 为 本 身 不 会 引 致 该 人 士 有 任 何 刑 事 程 序 检 控 之 虞 。 但 是 , 无 论 在 民 事 或 刑 事 讼 诉 程 序 中 , 包 括 就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内 所 载 违 例 事 项 而 提 出 的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 援 引 依 据 本 工 作 守 则 将 有 助 于 确 立 或 否 定 诉 讼 程 序 中 所 涉 的 任 何 责 任 。
本 守 则 就 收 集 、 储 存 、 处 理 、 运 输 及 处 置 位 于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区 或 禽 畜 废 物 限 制 区 内 禽 畜 饲 养 场 所 产 生 的 禽 畜 废 物 事 宜 , 提 供 指 引 及 意 见 。
本 工 作 守 则 于 1994 年 根 据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第 35 条 作 出 修 订 , 取 代 于 1988 年 由 当 时 的 卫 生 福 利 司 与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谘 询 委 员 会 商 议 后 所 拟 定 的 工 作 守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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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保 护 署
环 保 法 规 管 理 科
区 域 办 事 处(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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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政 府 合 署 10 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