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废物管制计划-渗水系统指南
引 言
继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于 一 九 八 八 年 实 施 及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修 订 后 , 凡 在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及 限 制 区 内 饲 养 禽 畜 的 农 友 , 均 须 遵 照 当 局 为 处 理 及 弃 置 禽 畜 废 物 所 订 的 管 制 规 定 。 如 禽 畜 饲 养 的 操 作 过 程 只 产 生 少 量 废 水 , 渗 水 系 统 乃 其 中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废 水 处 理 方 法 。 因 此 , 渗 水 系 统 的 效 能 对 在 农 场 实 地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来 说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一 环 。 拟 备 这 套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为 农 友 及 设 计 有 关 系 统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性的 资 料 , 使 彼 等 在 设 置 渗 水 系 统 时 能 有 所 参 照 。 查 根 据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凡 容 许 渗 水 系 统 有 溢 流 情 况 出 现 , 即 属 违 法 。 违 犯 废 物 处 理 条 例 所 订 事 项 亦 可 能 抵 触 其 它 法 例 ( 包 括 水 污 染 管 制 条 例 、 公 众 卫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条 例 及 水 务 条 例 等 ) 。
渗 水 系 统 并 非 适 宜 设 置 于 所 有 农 场 , 尤 其 就 猪 场 而 言 。 适 合 设 置 与 否 乃 受 下 列 因 素 所 影 响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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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场 作 业 的 规 模 ( 与 所 产 生 的 废 水 量 )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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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中 所 含 的 固 体 废 物 量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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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壤 的 渗 水 性 |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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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下 水 位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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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址 的 地 势 |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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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址 的 位 置 ( 与 河 道 等 的 距 离 ) |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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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
未 采 用 渗 水 系 统 前 , 农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审 慎 衡 量 上 述 因 素 , 并 应 实 地 进 行 渗 透 测 试 , 从 而 确 定 农 场 的 土 壤 是 否 适 宜 兴 建 渗 水 系 统 。 一 般 渗 透 测 试 的 简 易 步 骤 见 第 V( ii)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