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废塑胶进出口管制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19年5月通过决议,由2021年1月1日起加强对废塑胶越境转移的规管。 除《巴塞尔公约》附件九条目B3011内的单一类别及未受污染废塑胶,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回收(例如:循环再造)外,其余废塑胶均属于「受管制废塑胶」类别。 任何人士在越境转移「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先取得相关出口国、进口国及各过境国的同意方可进行。 此外,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亦不能进出口「受管制废塑胶」。
与此同时,香港邻近国家如泰国、越南及马来西亚等,已收紧各类废塑胶之进口管制,包括上述「受管制废塑胶」以外的「非受管制废塑胶」,而中国内地更已在2018年底全面禁止所有废塑胶进口。 因此,香港亦已加强废塑胶进出口及转口管制,以免废塑胶在本港滞留、非法弃置或造成污染。
由2021年1月1日起,环保署已加强废塑胶进出口的管制措施。 任何人士在进出口「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同意书;经香港转口「受管制废塑胶」,则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便署方应出口国的要求,适时回应是否同意有关过境安排。
至于任何人士在进出口或在香港转口「非受管制废塑胶」前,则必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以证明该等废塑胶符合不受《废物处置条例》许可证制度监管的要求,即(a)未受污染,而且(b)进出口的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该等废物。 所提交文件亦有助环保署与相关进出口国加强信息沟通,致力保障有关废物越境转移的合法性和畅通。
「受管制废塑胶注1」
注1: 根据《巴塞尔公约》的界定,除其附件九条目B3011内的单一类别及未受污染的废塑胶,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回收(例如:循环再造)外,其余废塑胶均属于「受管制废塑胶」类别。
「非受管制废塑胶注2」
注2: 指《巴塞尔公约》附件九条目B3011内的单一类别及未受污染的废塑胶,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回收(例如:循环再造)。 唯一例外的是由聚乙烯(PE)、聚丙烯(PP)和/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组成的废塑胶混合物(如饮品胶樽)。
注3:「未受污染的废塑胶」是指清洁,以及夹杂物含量不超过总重量0.5%的废塑胶。 夹杂物包括其他种类的废塑胶、废纸、废玻璃。
环保署编制了一份「废塑胶进出口管制指引」,详细列出有关废塑胶进出口管制的要求及须注意的事项。
环保署于2020年10月30日举行了两场简报会,进一步向业界解释指引细则,令业界清楚了解新的管制安排。 简报会的投影片可在此下载。
任何人士进口或出口「受管制废塑胶」前,必须向环保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同意书并依照许可证或同意书的条款,在每次装运出口前向环保署提交许可证或同意书要求的文件备案。 申领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的详请,请见以下网页。
如属以下情况,有关人士则须事先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以证明拟进行越境转移的装运符合《废物处置条例》及《巴塞尔公约》的要求:
- 进口或出口「非受管制废塑胶」;或
- 经香港转口「受管制废塑胶」或「非受管制废塑胶」。
相关申报表丶申报人须知及申报表样本可在下方超连结下载。
a) 申报进口废塑胶
i) 进口废塑胶申报表; ii) 申报人须知;iii) 进口废塑胶申报表样本
b) 申报出口废塑胶
i) 出口废塑胶申报表; ii) 申报人须知;iii) 出口废塑胶申报表样本
c) 申报转口废塑胶
i) 转口废塑胶申报表; ii) 申报人须知;iii) 转口废塑胶申报表样本
填妥的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请以电邮(wasteimportandexport@epd.gov.hk) 交予环保署,并在电邮的标题注明「废塑胶进口申报」、「废塑胶出口申报」或「废塑胶转口申报」。 以电子方式提交可方便本署与进出口地及其他相关机构跟进,加快处理有关申报。
申报表及相关文件亦可以循下列方法邮寄/传真/亲身递交 :
传真: (852) 2305 0453
地址: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8楼
环境保护署
环保法规管理科
总区办事处
为方便业界核实环保署发出的确认回条的真伪,环保署现已推出网上核实系统。 只需于网页内输入有效的参考编号,即会显示过去四个月内发出的确认回条的部分资料作核实用途。 废塑胶进出口申报核实系统可经以下连结到达 :
https://epdwasteiedeclarationcheck.hk/
电话: (852) 2835 2311
传真: (852) 2305 0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