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欢迎从事「废置食用油」收集、移去、运送服务及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商户向本署申请登记成为「废置食用油」收集商。
- 例子1: 从食肆、食物制造厂收集「废置食用油」的商户
- 例子2:「废置食用油」买卖商
- 例子3: 设置中央收集点暂存连锁食物业各分店送交的「废置食用油」的连锁食物业的负责人
- 例子4: 管理商场/商厦/工厂大厦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
收集经使用煮食油的商户
收集隔油池废物的缸车
- 申请人须为持有按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申领的商业登记证书 (获《商业登记条例》豁免商业登记的机构除外)。
- 登记为 一般收集商 的申请人须具备适当的收集工具收集及运输「废置食用油」*。
- 登记为 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 的申请人须为设有公用隔油池设施的商场/商厦/工厂大厦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
* 如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或之后作出首次一般收集商登记申请,并符合申请资格,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作出三个月的临时登记。申请人须于获登记后首三个月内向环保署提供最少一份申请人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证明文件,例如: 与「废置食用油」来源商及接收商签订收集及交付「废置食用油」的单据记录等。环保署收到有关文件后,会评估申请人是否能遵守登记要求。如是,环保署会向该申请人发出一张新的登记证书,登记有效期将由首次获得临时登记日期起计,为期两年。若申请人未能向环保署提供有关文件,及/或于临时登记期间未能符合登记要求,其临时登记将会于获登记三个月后自动终止。
登记属自愿性质,费用全免。可从此处下载申请表及递交网上申请。
填妥申请表后可连同以下文件副本,包括:
- 有效商业登记证 (获《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豁免商业登记的机构除外)
- 公司注册证书 (如申请人属有限公司)
- 负责人香港身份证/护照
- 每个储存「废置食用油」仓库的内部及外部相片 (如申请人库存「废置食用油」)
- 相关地址证明 (如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排污费单等)
- 与环境管理相关的认证证书 (如有)
以及
A) 只适用于 一般收集商 登记:
- 每辆收集「废置食用油」车辆的有效车辆登记文件 或 车辆租借协议/文件 (如适用)
或
B) 只适用于 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收集商 登记:
- 每个公用隔油池设施的地址
- 连接每个公用隔油池设施的所有食肆、工厂食堂、食物制造厂及烘制面包饼食店等食物业处所的名单
经网上递交申请、邮寄至或亲身交回下列地址:香港坚尼地城域多利道88号港岛西废物转运站3楼东翼环保署资源回收(1)。
本署收到申请后,本署或本署的授权机构会检查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有需要,本署或本署的授权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澄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本署或本署的授权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安排本署或本署授权机构的职员实地视察其操作,以审核申请人是否合乎登记资格及有足够能力妥善处理「废置食用油」。
审核申请所需的时间取决于申请人有否提交所有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并配合本署或本署的授权机构的实地视察审核工作。一般申请结果会于有关实地视察审核工作完成后的一至两个月内整批公布。成功登记的申请人将获发环保署的登记证书及登记编号。另外,获登记商户的资料(注:在申请表格打上*号的资料)将会被上载到环保署网站的登记名录。环保署亦会另行发信通知登记失败的申请人及其原因。
为协助收集商遵守环保署的登记要求,环保署编制了《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业守则(一般收集商)》(适用于从事「废置食用油」收集、移去、运送服务的收集商,并供产生「废置食用油」的场所,包括食肆、工厂食堂、食物制造厂及烘制面包饼食店等食物业处所作参考) 及《登记「废置食用油」收集商良好作业守则(公用隔油池设施管理)》(适用于管理公用隔油池设施的物业管理者(包括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等),并供与公用隔油池设施连接的食肆、工厂食堂、食物制造厂及烘制面包饼食店等食物业处所作参考)。上述守则会就「废置食用油」的收集及运送、记录保存等方面提供指引。收集商须确保其运作符合上述守则的要求,否则环保署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吊销其登记等)。
一般登记资格为期两年 (获临时登记资格的收集商除外)。登记商户如欲保留登记资格,必须在其登记期完结最少两个月前提出保留登记申请(申请表可从此处下载及递交网上申请),环保署会考虑登记商户过往的表现而决定是否批准保留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