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 驳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当 楼 宇 附 近 已 设 置 了 可 供 接 驳 的 公 用 污 水 渠 后 , 环 境 保 护 署 可 向 有 关 楼 宇 业 主 发 出 通 知 书 , 规 定 他 须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建 造 适 当 的 终 端 沙 井 及 其 他 管 道 工 程 , 以 便 将 所 有 污 水 接 驳 往 公 用 污 水 渠 。
- 政 府 会 提 供 及 支 付 新 的 公 用 污 水 渠 和 连 接 终 端 沙 井 至 公 用 污 水 渠 的 费 用 。 楼 宇 业 主 则 须 支 付 终 端 沙 井 及 楼 宇 接 驳 往 终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的 费 用 。
- 楼 宇 业 主 应 妥 当 维 修 其 建 造 的 终 端 沙 井 , 以 及 由 楼 宇 接 驳 往 终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