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领 牌 照 |
|||||||
11. | 凡属新的污水排放 , 应该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申领牌照 。 牌照的申请表格 ( A 表 )(Text Alternative) , 可 于环境保护署任何一间区域 ; 办事处 ( 请参阅 附录二 )免费索取 ; 或到环境保护署网页下载 。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填妥 ,连同最近三期的水费单或耗水量的评估资料 , 提交环境保护署的区域办事处 。 在适用的情况下 , 申请人亦需提交其商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书 。 环境保护署在有需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关文件(例如排水渠图则)。 申请人必须缴交适当的牌照申请费用 。 | ||||||
12. | 申请人必须是排放者本人或授权他人排放的人士 ,或排放污水所在楼宇/地方的业主或占用人。 | ||||||
13. | 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签发牌照。牌照一般有效期为五年,而住宅化粪池牌照则除外,它的有效期通常是直至化粪池不能再发挥效用为止,或有关楼宇已接驳往附近的公用污水渠。 | ||||||
14. |
如遇到下列情况 ,环境保护署署长有权拒绝签发排污牌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