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 领 牌 照 及 反 对 发 牌
- 申 领 牌 照 、 换 领 牌 照 或 更 改 牌 照 , 以 便 将 排 放 物 排 入 香 港 水 域 的 人 士 , 应 自 费 在 一 份 英 文 及 一 份 中 文 报 张 内 , 刊 登 通 告 , 藉 以 公 告 申 领 牌 照 一 事 。 仅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方 可 获 豁 免 刊 登 通 告 :
- 独 立 住 户 申 领 排 放 住 宅 污 水 的 牌 照 ; 及
- 申 请 换 领 牌 照 者 排 放 处 的 每 日 耗 水 量 为 十 立 方 米 或 以 下 , 而 申 请 的 排 流 量 每 日 不 多 于 十 立 方 米 。
- 刊 登 通 告 后 三 十 日 内 , 任 何 人 士 如 认 为 该 排 放 可 能 阻 碍 达 到 或 维 持 有 关 的 水 质 指 标 , 可 提 出 反 对 发 牌 。 反 对 者 应 在 限 期 内 用 挂 号 邮 递 方 式 将 反 对 通 知 书 送 交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
- 对 于 申 领 新 排 放 的 牌 照 , 通 告 刊 登 四 十 日 后 , 如 无 人 反 对 , 则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可 以 签 发 牌 照 给 申 请 者 。 而 对 于 申 领 更 换 或 更 改 条 款 的 牌 照 , 通 告 刊 登 三 十 日 后 , 如 无 人 反 对 , 则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可 以 签 发 牌 照 给 申 请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