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例

环境影响评估法例

当局已于199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透过执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及环境许可证制度,藉此预防、减少及管制指定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适用于两个附表所订明的某类工程项目,亦称「指定工程项目」。两个附表订明的指定工程项目,必须遵照法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至于附表2订明的指定工程项目则另需申领环境许可证。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已出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指南》小册子,就《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提供一般指引,同时透过环评条例网址(
http://www.epd.gov.hk/eia/cindex.html)刊登有关的指引。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主要特色,是让公众参与法定的环评程序,为香港的环评历史迈出重要的一步。现时,市民可透过《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网址浏览环评的详细资讯,如工程项目简介、研究概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与规例及指引资料等。

此外,市民亦可于政府刊物销售处购买环评条例及规例小册。如欲索取有关规定申请表、指南及《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可前往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登记册办事处(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7楼)或透过环评条例网址查阅。

 

 

于2005年12月31日已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例

法例 管制事项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香港法例第499章)
 
  透过实施环评程序及环境许可证制度,执行法定的环评程序,以预防、减少及管制条例指定工程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
规例》
 
  提供建立上诉机制及上诉委员会的程序。
 
《环境影响评估(收费)规例》
 
  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提出申请应付的费用。
 
1999年《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修订附表2)令》
 
  修订《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香港法例第499章)附表2第1部分,加入工地面积逾20公顷的主题公园及游乐公园为指定工程项目。
 
 
上述条例及规例的细则可从律政司的「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页找到,网址是http://www.legislation.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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