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規例已於2019年1月1日被廢除) |
船舶是本港最大的空氣污染源。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排放的二氧化硫,佔其在香港水域內的總排放量約四成。遠洋船隻在停泊期間轉用清潔燃料有助改善空氣質素。
《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規例》)禁止遠洋船隻在禁制期間(即遠洋船隻停泊期間,但不包括首小時和最後一小時)使用不合規格燃料操作任何指明機械。
遠洋船隻指:
- 持有符合經不時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訂明的格式的證明書的船隻;
- 持有由內地政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一)段提述的證明書除外),並准許該船隻沿內地的海岸航行的船隻;或
- 總噸位為500噸或以上及持有由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政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 (1)段或(2)段提述的證明書除外)的船隻。
合規格燃料指:
- 低硫船用燃料,即指含硫量不超過0.5%(以重量計)的船用燃料;
- 液化天然氣;或
- 任何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燃料。有關燃料的認可,須基於使用該燃料所能減少的二氧化硫排放,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減少的二氧化硫排放。
不合規格燃料指不屬合規格燃料的任何燃料。
就某船隻而言,指明機械指該船隻的主引擎(用作推進該船隻時除外) 、輔助引擎、鍋爐及發電機。
就某船隻而言,停泊期間指該船隻開始穏固地繫泊或碇泊於某泊位的時刻至該船解開與其泊位繫縳的時刻的的期間。泊位指某船隻不在航時所處的香港水域內的地方。
以下文件必須備存於船上三年:
- 任何已交付予某船隻的船用燃料的燃料裝艙單;
- 用以記錄某船隻到達的日期及時間、開出的日期及時間、任何轉用合規格燃料的操作完成的日期及時間、及任何轉用不合規格燃料的操作開始的日期及時間的詳情的日誌; 及
- 用以記錄非人所能控制的預期以外而引致船隻延遲開出的事故、有關事故的描述及有關船隻預計開出的日期及時間的詳情的日誌。
《規例》不適用於
- 僅在內河航限內往來航行的船隻;
- 軍艦或其他作軍事服務的船隻;
- 只是途經香港水域而不作停泊的遠洋船隻;或
- 不載有任何合規格燃料,而純綷為了減低危及該船隻安全的危險、避過惡劣天氣或將病人或傷者送上岸而進入香港水域的船隻,但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將上述目的通知海事處處長。
如某船隻使用的科技所能減少排放的二氧化硫,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能減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或遵守有關停泊轉油的規定會對該船隻的安全構成危險,該船隻可獲豁免使用合規格燃料。
有關船隻豁免必須以書面提出,並採用指明的表格及提交指明的文件,在最少14日前向環境保護署以提出申請。
《規例》的相關罪行和最高刑罰如下:
罪行 | 最高刑罰 |
---|---|
在禁制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 | 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按規定將詳情記錄在日誌內 | 第5級罰款(即5萬元)及監禁3個月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在船上備存所需文件以供查閱 | |
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未有遵從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通知 | |
提交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的文本或副本,以充作遵從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的通知 | |
申請豁免時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 |
《規例》載有以下免責辯護予被控告在禁制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的人。
(一) 已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但在1小時完成轉用合規格燃料並非合理切實可行
如被控告證明以下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 船上備有一份載有進行轉用合規格燃料操作程序的文件;
- 該船正在進行轉用合規格燃料的操作;
- 在該船隻到達後,已按照該操作程序,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以盡快完成操作,及
- 在1小時內完成有關操作,並非合理切實可行。
(二) 預期以外而延擱開出的事故
如被控告證明以下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 非人所能控制的預期以外的事故,以致有關船隻延擱至一個比預計開出時間較遲的時間才開出;
- 該事故在預計開出時間之前的1小時內發生;
- 違例時間是在預計開出時間之前1小時起,至實際開出時間之前1小時為止的期間內;及
- 盡快記錄有關船隻預計開出的日期及時間,及有關事故的描述在日誌內。
(三) 被燃料供應者誤導
如被控告證明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防止違反條例,但被燃料供應者誤導其所使用的船用燃料的含硫量,即為免責辯護。
(四)未能獲得合規格的船用燃料
如被控告證明已作出一切應盡的努力,以求取得船用低硫燃料,但未能取得該等燃料,即為免責辯護。
(五) 緊急情況
如被控告證明該緊急情況不容許該船隻遵守有關停泊轉油的規定,即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