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
政府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列明香港空氣質素指標,規定須每五年最少檢討指標一次,並向環境諮詢委員會呈交檢討報告。有關最新一輪空氣質素指標檢討的資料,可瀏覽網頁:空氣質素指標檢討。
香港空氣質素指標
污染物 |
平均時間 |
濃度限值 [i] (微克/立方米) |
容許超標次數 |
---|---|---|---|
二氧化硫 |
10分鐘 |
500 |
3 |
24小時 |
50 |
3 |
|
可吸入懸浮粒子 (PM10) [ii] |
24小時 |
100 |
9 |
1年 |
50 |
不適用 |
|
微細懸浮粒子 (PM2.5) [iii] |
24小時 |
50 |
35 |
1年 |
25 |
不適用 |
|
二氧化氮 |
1小時 |
200 |
18 |
1年 |
40 |
不適用 |
|
臭氧 |
8小時 |
160 |
9 |
一氧化碳 |
1小時 |
30,000 |
0 |
8小時 |
10,000 |
0 |
|
鉛 |
1年 |
0.5 |
不適用 |
注:
香港的空氣質素管理工作
香港空氣質素管理工作的整體政策目標,是以合理而實際可行的方法,盡速使空氣質素達致及維持在可接受水平,從而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福祉,並在公眾利益的前提下,推廣保護空氣質素和使空氣清新怡人的概念。為此,我們於2022年1月1日更新香港的空氣質素指標,以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
現行空氣質素指標是以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發表的《空氣質素指引》(《指引》)的中期和最終目標為基準。我們透過實施一系列管制發電廠、工商業活動、路面車輛、船舶等的排放措施,以及與廣東省政府共同訂定區域主要空氣污染物的減排目標,以持續改善空氣質素。政府會每五年最少檢討空氣質素指標一次,檢視空氣質素的改善進展和執行措施的成效。長遠而言,政府的最終目標是香港空氣質素可以全部符合世衞所訂定的最終指標。
其他參考文件
世界衞生組織《全球空氣質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 摘要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衞生組織《全球空氣質量指南》: 粒子(PM2.5, PM10) 、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及一氧化碳 (二零二一年) (只提供英文版)
世界衞生組織粒子、臭氧、二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空氣質素指引二零零五年全球更新版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