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概述香港在空氣污染管制方面的工作。詳細資料載於以下網頁:空氣污染管制策略、空氣質素指標、空氣質素健康指數與空氣質素、室內空氣質素、保護臭氧層、石棉管制、問題與解決方案、公眾諮詢、資料與統計數字、研究報告及指引與參考資料。
香港的空氣質素及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概覽
香港的空氣質素
香港現正面對兩類空氣污染問題,即路邊空氣污染和區域性的煙霧問題。路邊空氣污染主要來自商業車輛的廢氣;而區域性的煙霧問題則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區的車輛、船舶、工業及發電廠排放的污染物引起。由於受有關空氣污染問題影響,香港仍未能完全達致現行的空氣質素指標 (見空氣質素指標達標情況)。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改善本地空氣污染和區域性的煙霧問題。主要的策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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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港實施多項措施,以管制車輛、船舶、發電廠及工商作業程序排放的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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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廣東省政府部門合作,落實聯合計劃以解決區域性的煙霧問題。
附表介紹政府空氣政策發展和提供空氣質素管理服務的架構。
減少車輛廢氣
改善路邊空氣質素以保障公眾健康,一向是政府環境政策的重點之一。商業車輛(包括貨車、巴士、小型巴士和的士)是主要路邊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源頭。因此,它們一直是政府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的重點對象。
近年政府推行一系列減排措施,包括以鼓勵與管制並行方式淘汰老舊柴油商業車、為石油氣的士和小巴更換催化器及含氧感知器、加強管制石油氣及汽油車輛的排放、為歐盟二期和三期的柴油專營巴士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及收緊車輛廢氣排放標準等。由2012年至2021年,路邊空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和二氧化氮的濃度已分別下降38%及41%。有關車輛廢氣管制措施的詳情,請瀏覽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網頁。
此外,政府在2021年3月公布《香港電動車普及化路線圖》,闡述未來在香港推動使用電動車及其所需配套的長遠政策目標及計劃。相關詳情請瀏覽在香港推廣使用電動車輛網頁。
管制船舶排放
為減少本地船舶排放,香港由2014年4月1日起限制本地供應的船用輕質柴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05%。政府更以身作則,要求政府船隻使用歐盟V期柴油(含硫量不超過0.001%)。由2015年7月1日起,香港成為亞洲區內首個規定遠洋船停泊期間須轉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的港口。
此外,香港一直與內地合作,共同實施在內地沿海水域船舶大氣污染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排放管制措施。由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船隻,不論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氣)。
減少工業及發電廠排放的污染物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對各類空氣污染源作出規管,當中包括發電廠、工商業工序、建築工程、露天焚燒、含石棉物料、油站、乾洗機等。
政府在1990年立例規限工業燃料的含硫量。自2008年,所有工商業工序必須使用超低硫柴油(即含硫量以重量計不超過 0.005% 的柴油) 。
發電是香港的主要空氣污染源。政府實施了一連串的管制措施減少發電廠排放的污染物,包括自1997年起禁止興建新的燃煤發電機組、採用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控制空氣污染物排放、鼓勵使用天然氣發電、自2005年起透過指明工序牌照對發電廠的空氣污染物排放作出嚴格的限制、以及透過《管制計劃協議》的獎勵機制,鼓勵兩家本地電力公司推廣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政府在2008年以技術備忘錄方式訂定發電廠在2010年及以後的排放總量上限。為符合嚴格的排放總量上限,電力公司需採用額外減排措施,包括為燃煤發電機組加裝脫硫和脫硝減排系統,及增加使用低排放燃煤和天然氣發電。2010年我們檢討首份技術備忘錄,並收緊從2015年起電力行業的排放總量上限,務求令發電廠在發電時盡量使用現有燃氣機組,並優先使用已加裝減排設施的燃煤機組。我們其後八次檢討技術備忘錄,並在每次檢討後發出新的技術備忘錄取代舊的技術備忘錄,以進一步收緊排放總量上限。《第九份技術備忘錄》在2021年6月發出,與《第一份技術備忘錄》相比,發電廠在2026年及以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總量上限收緊了約70%至90%。
在過去多年實施嚴格管制措施下,本港的電力需求雖然不斷增加,但發電廠的污染物排放量卻大幅減少。有關詳情,請瀏覽空氣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減少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很多產品都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例如漆料、印墨、消費品、有機溶劑及石油產品等。使用這些產品會釋放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造成空氣污染和煙霧問題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煙霧)。為減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政府已實施各類管制措施,包括回收油站在卸油和加油時釋出的汽油氣體,及收緊汽車廢氣排放的標準至歐盟標準。此外,由2007年4月1日起,在《條例》下制訂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管制建築漆料、印墨和六大類消費品 (即空氣清新劑、噴髮膠、多用途潤滑劑、地蠟清除劑、除蟲劑和驅蟲劑) 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並要求指定類型的印刷機裝置減少排放物器件。政府於2009年修訂有關規例,由2010年1月1日起分階段擴大管制至其他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產品,包括黏合劑、密封劑、汽車修補漆料,以及船隻和遊樂船隻漆料。政府於2017年進一步修訂規例,由2018年1月1日起涵蓋潤版液和印刷機清潔劑。
解決區域性的空氣污染問題
香港和珠三角地區的車輛、船舶、工業及發電廠是區域性的空氣污染(即煙霧問題)的主要來源。香港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現正致力推行聯合計劃,以減少區內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目標是長遠令大灣區的整體空氣質素達致理想的水平。由於粵港兩地政府近年聯手實施了多項排放管制措施,包括要求電廠安裝減排裝置、淘汰珠三角高污染設施,引入更環保的車用燃料及低污染車種等,多來年區域空氣質素已得到改善。根據粵港珠三角區域空氣監測網絡的空氣質素監測結果顯示,從2006年監測網絡啟動至2020年間,區內錄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年均值分別下降86%、43%和49%。
有關詳情,請瀏覽空氣污染管制策略部分。
履行國際責任、保護環境
保護臭氧層
香港為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訂明的國際責任,頒布實施《保護臭氧層條例》,以逐步淘汰損耗臭氧層的物質,以及管制這類物質的進出口活動。有關詳情,請瀏覽保護臭氧層部分。
空氣質素資訊
環保署監測空氣中可吸入懸浮粒子、氮氧化物及其他污染物。我們每小時公布最新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每年亦會發表空氣質素年報。有關詳情,請瀏覽空氣質素健康指數與空氣質素部分。
室內空氣質素
為推廣健康的室內環境及提高公眾對室內空氣質素重要性的認識,環保署設立了室內空氣質素資訊中心。該中心提供有關室內空氣質素的一般資訊,以及改善室內空氣質素的實用措施。有關詳情,請瀏覽室內空氣質素部分。
同心協力、改善環境
市民可在日常生活當中協力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例如盡量選乘公共交通工具而減少使用私家車、關掉毋須使用的電燈和電器等。有關詳情,請瀏覽齊來保持空氣清新部分。
至於工業機構、發展商和其他業界人士,亦可透過遵守空氣污染管制法例和採用良好的運作方法,協力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有關各指引和良好守則,請瀏覽指引與參考資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