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噪音许可证」申请的核对表
一般建筑工程
需特别注意的申请(涉及跨区、使用隔音屏障、宁静建筑设备或非列载于技术备忘录内的机动设备申请)(核对表03)
请在此按一下下载核对表。
拟备此类申请,须同时参考此核对表与其他相关核对表。
1. | 拟使用的隔音屏障或隔音罩必须以最少10毫米厚的夹板或1毫米厚的钢板及最少50毫米厚的吸音层制成,及必须坚实。隔音屏障或隔音罩须把有关的机动设备完全遮蔽,使在任何邻近「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内均不能看到该机动设备的任何部份。请提供有关资料。请在此按一下浏览噪音控制措施、低噪音建筑设备及技术的例子。 | |
2. | 如拟使用的机动设备是载于技术备忘录内,监督会采用备忘录所订的声功率级进行评估。如申请人希望使用备忘录没有订明的低噪音建筑设备或其他设备,请提交一份噪音量度报告。请在此按一下浏览「拟备机动设备噪音量度报告指引」。 | |
3. | 若申请涉及因应地形特征而进行的噪音修正(例如地下工程、复杂地形及高层大厦),请提供附有比例的平面及截面图,显示地形特征在噪音源头与「噪音感应强地方」之间发挥的隔音效果。 | |
申请人若申请适用于跨区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务须提交下列文件: | ||
4. | 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与总承建商签订的合约。 | |
5. | 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发出的便笺或信件,提供在日间进行工程的一切方案均不可行的理据。 | |
6. | 有关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保养计划详情。 | |
注: | ||
a. | 申请人宜是建筑地盘的总承建商。 | |
b. | 若涉及跨区的申请,在同一申请内的所有施工地方须有相同施工时间及相同机动设备名单。 | |
c. | 有关上文第2至6项准则,申请人递交申请前应与环境保护署有关人员联络,查询有关规定。请在此按一下浏览有关办事处的地址及联络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