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废物的处理设施

化学废物的处置设施:

任何人士如欲处置化学废物,应向环保署申请化学废物处置设施牌照。这项规定适用于所有处置设施,包括场外或场内固有的处置设施,以及任何有关废物的处置、加工及再造的设施。

如果废物处置设施每天能处置不少于1000公升或公斤的废物,或该等设施可用以处置场内产生的化学废物,以避免移动化学废物,从而减少化学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又或该等设施能以其他有利环境的方法处置化学废物,环保署将会签发化学废物处置设施牌照。

如何申请:


申请人应以废物处置条例订明的申请表格(EPD 127),连同下列文件一并递交申请:
1. 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图;

2. 操作计划书 -- 详述设施的运作,辅以设计图及其他比例适当的图则,以示明设施的主要特色;

3. 监理设施人员的履历;及

4. 废物处置条例订明的申请费用(必须以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支票缴付)。详情请参阅环保署的「化学废物管制计划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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