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993 年 起 废 物 处 置 条 例 (第 354 章) 所 制 定 的 管 制 已 全 面 实 施 , 香 港 所 有 化 学 废 物 应 作 妥 善 管 理 。
化学废物产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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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士在从事产生化学废物的行业前,须向环境保护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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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废物在收集及处置前予以正确装载,标识和妥为贮存。
废物收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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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送化学废物时,每次均须持有「运载纪录」,作监察及记录用途。
- 只许领有牌照的废物收集者运载化学废物
处理/处置设施
- 处理及处置化学废物(包括加工及循环再用)应在领有牌照的设施内进行。
化学废物管制计划指南 |
化学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 |
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的工作守则 |
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 |
处理、运送及处置多氯联苯废物的工作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