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禽畜废物管制计划-湿处理及乾湿混合处理法处理禽畜废物的指南

引 言

继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于 一 九 八 八 年 实 施 及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修 订 后 , 凡 在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区 及 限 制 区 内 饲 养 禽 畜 的 农 友 , 均 须 遵 照 当 局 为 处 理 及 弃 置 禽 畜 废 物 所 订 的 管 制 规 定 。 湿 处 理 或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法 乃 其 中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废 水 处 理 方 法 , 故 湿 处 理 或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系 统 的 效 能 对 在 农 场 实 地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来 说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一 环 。

拟 备 这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为 农 友 及 设 计 有 关 系 统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性 的 资 料 , 使 彼 等 在 设 置 湿 处 理 或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系 统 时 能 有 所 参 照 。 就 处 理 工 序 而 言 ,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法 一 般 与 湿 处 理 法 大 致 相 同 , 惟 采 用 此 法 者 , 须 在 将 粪 便 残 渣 用 水 冲 入 粪 渠 前 , 先 趁 乾 将 粪 便 铲 出 ( 详 见 趁 乾 铲 出 法 指 南 ) 。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法 与 一 般 趁 乾 铲 出 法 不 同 之 处 是 其 所 产 生 的 废 水 , 不 能 经 化 粪 池 及 渗 水 系 统 来 处 理 及 渗 走 ; 而 需 要 一 个 处 理 系 统 来 处 理 。 采 用 乾 湿 混 合 法 可 以 将 需 予 安 装 的 处 理 设 施 规 模 缩 细 , 因 为 需 要 处 理 的 废 物 、 需 要 晒 乾 的 污 泥 及 废 水 量 皆 较 少 。 处 理 设 施 规 模 的 大 小 , 视 乎 趁 乾 铲 出 程 度 及 用 水 量 多 寡 而 定 。 所 有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 其 设 计 应 该 达 到 最 低 的 标 准 , 即 生 化 需 氧 量 不 超 过 每 公 升 5 0 毫 克 及 悬 浮 固 体 不 超 过 每 公 升 5 0 毫 克 。 农 友 应 就 设 计 及 操 作 方 面 的 问 题 , 寻 求 专 业 人 士 的 专 业 意 见 。

根 据 废 物 处 置 条 例 的 规 定 , 凡 容 许 湿 处 理 或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系 统 有 溢 流 情 况 出 现 或 在 任 何 时 间 排 水 超 出 标 准 , 即 属 违 法 。 违 犯 废 物 处 置 条 例 所 订 事 项 亦 可 能 抵 触 其 它 法 例 ( 包 括 水 污 染 管 制 条 例公 众 卫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条 例水 务 条 例 ) 。

并 非 所 有 农 场 均 适 宜 设 置 湿 处 理 系 统 , 适 宜 与 否 受 以 下 因 素 影 响 :

(i) 农 场 作 业 的 规 模 ( 与 所 产 生 污 水 量 ) ;
(ii) 可 有 充 足 及 可 靠 的 电 源 供 应 ;
(iii) 可 有 地 方 以 供 使 用 ;
(iv) 可 有 技 术 人 员 负 责 操 作 及 维 修 保 养 处 理 系 统 ; 及
(v) 土 壤 是 否 可 承 受 处 理 系 统 及 各 种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的 重 量 。

在 未 采 用 湿 处 理 或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前 , 农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审 慎 衡 量 上 述 因 素 , 特 别 是 土 壤 的 负 荷 能 力 。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征 询 符 合 资 格 的 机 构 及 ∕ 或 顾 问 的 专 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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