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哪类废物越境移运受到管制?

自1996年起,《废物处置条例》监管所有废物的进出口。

除了为再加工、循环再造、回收或再使用而输入或输出附表6所列的未受污染废物外,所有其他废物(包括附表7所列的、未列入附表6或附表7的,电器废物以及容器废物)的进出口活动,均须领有由环保署按《废物处置条例》所签发的有效许可证,方可进行。

另外,环保署已加强对废塑胶及废纸进出口的管制措施,任何有意进出口或经香港转口废塑胶或废纸的人士,必须先领有许可证或同意书及/或向环保署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备案,详情请参閲废塑胶进出口管制废纸进出口管制的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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