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处置条例》有关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及进出口许可证的条文
废物处置牌照
由2023年5月1日起,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16条及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处置玻璃容器废物须受发牌管制。除若干例外情况,任何人储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玻璃容器废物须先申领有废物处置牌照。环保署于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申请指引内详细阐述了相关牌照要求。
玻璃容器废物处置牌照于2023年2月1日起接受申请。有关详细资料,请按此。
进出口许可证
玻璃容器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管制已于2023年5月1日实施,任何人进口或出口玻璃容器废物均须领有许可证。
个别玻璃容器废物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审批时间不尽相同,因处理时一般涉及与境外的主管当局查核资料。环保署鼓励有意提出申请的人士尽早与我们联络,并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交回环保署。
有关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详细资料,请按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