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化学废物的费用及收费
背景
为配合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并提供经济诱因,促使废物产生者奉行废物减量、重用及循环再造,政府已就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化学废物采取分期实施的直接收费计划。《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规例》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六日生效后,收费计划即告实施。
可变经营成本的回收百分比 %
|
20
|
25
|
31
|
46.5
|
生效日期 |
1995年3月15日
|
1996年6月28日
|
1997年6月27日
|
2007年11月9日
|
现行收费
《200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修订)规例》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把收费率订在收回可变经营成本的46.5%。政府仍承担53.5%的可变经营成本,以及整笔固定经营成本。现行的收费摘录于下表:
查询
(1) 有关化学废物收费计划的进一步资料,请致电3741 1318与环境保护署联络。
(2) 有关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服务,请致电衡力 - 金城联营的客户服务热线2434 6450。
|
|
每1000千克
收费额 (HK$)
|
编号
|
收费项目
|
附表 1
|
附表 2
|
01
|
焚化化学废物
|
3,490
|
7,140
|
02
|
化学废物的热量为15千兆焦耳/吨或以下
|
225
|
485
|
03
|
卤素含量占废物重量30%以下的额外收费
|
70
|
150
|
04
|
卤素含量占废物重量30%-50%以下的额外收费
|
1,160
|
2,500
|
05
|
卤素含量占废物重量50%以上的额外收费
|
1,790
|
3,860
|
06
|
硫磺含量占废物重量20%以下的额外收费
|
61
|
130
|
07
|
硫磺含量占废物重量20%-40%的额外收费
|
900
|
1,940
|
08
|
硫磺含量占废物重量40%以上的额外收费
|
1,800
|
3,890
|
09
|
焚化前需特别处理的废物的额外收费
|
3,220
|
6,950
|
10
|
物理及化学处理废物
|
1,130
|
2,070
|
11
|
铬含量占废物重量20%以下的额外收费
|
450
|
970
|
12
|
铬含量占废物重量20%-40%的额外收费
|
9,380
|
20,250
|
13
|
铬含量占废物重量40%以上的额外收费
|
26,250
|
56,650
|
14
|
氨含量占废物重量20%以下的额外收费
|
1,350
|
2,910
|
15
|
氨含量占废物重量20%-40%的额外收费
|
11,250
|
24,300
|
16
|
氨含量占废物重量40%以上的额外收费
|
26,250
|
56,650
|
17
|
物理及化学处理前需特别处理的废物的额外收费
|
3,220
|
6,950
|
18
|
分隔化学废物的油和水
|
800
|
1,360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附表1:化学废物(特殊化学废物除外)处置的收费
附表2:特殊化学废物处置的收费(订在回收可变经营成本的100%)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理的海洋污染废物
背景
根据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港口管理当局须确保为《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I及II所列废物提供足够的接收服务。附件I所列废物的定义为液体油类废物或任何其他含油类的混合物。附件II所列废物的定义为有毒液体物质或任何其他含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的混合物。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是本港的接收设施。
政府已就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收集及处置海洋污染废物采取分期实施的直接收费计划。《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生效后,收费计划即告实施。
可变经营成本的回收百分比 %
|
20
|
25
|
31
|
54
|
66
|
生效日期 |
1995年8月1日
|
1996年12月20日
|
1998年1月16日
|
2006年3月31日
|
2008年7月1日
|
现行收费
《2008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修订)规例》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把收费率订在收回可变经营成本的66%。政府仍承担34%的可变经营成本,以及整笔固定经营成本。现行的收费摘录于下表:
项目
|
详情
|
金额(HK$)
|
1.
|
每种污染废物的收集费用(每立方米或其中的部分)
|
|
|
(a) 除油类淤渣外所有种类的污染废物 |
675
|
|
(b) 油类淤渣 |
2,540
|
2.
|
每种污染废物的处置费用(每立方米或其中的部分) |
|
|
(a) 液体油类废物或任何其他含油类的混合物 |
840
|
|
(b) 有毒液体物质或任何其他含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的混合物 |
1,320
|
|
(c) 油类淤渣 |
9,230
|
查询
(1) 有关海洋污染废物收费计划的进一步资料,请与海事处(电话:2852 4450)或环境保护署(电话:3741 1318)联络。
(2) 有关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海洋污染废物处置服务,请致电衡力 - 金城联营的客户服务热线2434 64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