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置食用油」出口商登记

环保署欢迎从事「废置食用油」出口贸易的商户向本署申请登记成为「废置食用油」出口商。

 

「废置食用油」出口商的例子

 
  • 本地商户出口「废置食用油」往欧洲作工业用途

 

      

 

申请资格

 

  • 申请人须为持有按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申领的商业登记证书 (获《商业登记条例》豁免商业登记的机构除外)
  • 申请人须能提供在未来六个月内有效的所有申请人与外地进口商签订「废置食用油」交易的合约协议/文件,有关合约协议/文件须注明: (1) 出口的「废置食用油」只可用作非供人食用的合法工业用途; 及 (2) 外地处理有关「废置食用油」设施/机构的资料包括地址、联络方法(如 :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及处理程序(如:用作制造生物柴油)等。

 

如何申请

登记属自愿性质,费用全免。可从此处下载申请表及递交网上申请。

填妥申请表后可连同以下文件副本,包括:

  • 有效商业登记证 (获《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 豁免商业登记的机构除外)
  • 公司注册证书 (如申请人属有限公司)
  • 负责人香港身份证/护照
  • 每个储存「废置食用油」仓库的内部及外部相片 (如申请人库存「废置食用油」)
  • 相关地址证明 (如最近三个月的电费单、水费/排污费单等)
  • 与环境管理相关的认证证书 (如有)
  • 提供在未来六个月内有效的所有申请人与外地进口商签订「废置食用油」交易的合约协议/文件,有关合约协议/文件须注明: (1) 出口的「废置食用油」只可用作非供人食用的合法工业用途; 及 (2) 外地处理有关「废置食用油」设施/机构的资料包括地址、联络方法(如 :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及处理程序(如:用作制造生物柴油)等。
     

经网上递交申请、邮寄至或亲身交回下列地址:香港坚尼地城域多利道88号港岛西废物转运站3楼东翼环保署资源回收(1)。

 

处理申请

本署收到申请后,本署或本署授权的机构会检查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有需要,本署或本署授权的机构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澄清。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本署或本署授权的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安排本署或本署授权机构的职员实地视察其操作,以审核申请人合乎登记资格及有足够能力妥善处理「废置食用油」。

审核申请所需的时间取决于申请人有否提交所有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并配合本署或本署授权的机构的实地视察审核工作。一般申请结果会于本署完成实地视察审核工作后的一至两个月内整批公布。成功登记的申请人将获发环保署的登记证书及登记编号。另外,获登记商户的资料(注:在申请表格打上*号的资料)将会被上载到环保署网站的登记名录。环保署亦会另行发信通知登记失败的申请人及其原因。

 

良好作业守则

为协助出口商遵守环保署的登记要求,环保署编制了《登记「废置食用油」出口商良好作业守则》上述守则会就「废置食用油」的出口、记录保存等方面提供指引。出口商须确保其运作符合上述守则的要求,否则环保署会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吊销其登记等)。

 

登记有效期/申请保留登记资格

登记资格为期两年。登记商户如欲保留登记资格,必须在其登记期完结最少两个月前提出保留登记申请(申请表可从此处下载及递交网上申请),环保署会考虑登记商户过往的表现而决定是否批准保留其登记。

 

登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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