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并于2004年8月13日交存了《公约》批准书。《公约》已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区 ) )正式生效。
在2009和2011年,《公约》新增了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附件中。修订项目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在2013年,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一项修正案,新增一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公约》附件中。修正案于2016年12月26日在中国 ( 包括香港特区 ) 生效。
在2015和2017年,《公约》新增了5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附件中。修订项目已于2023年6月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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