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化学品 - 《鹿特丹公约》
过去30年,化学品的生产和贸易高速增长,突显了有毒化学品及除害剂带来的潜在风险,对缺乏足够机制监察这些有毒化学品进口和使用的国家而言尤其显著。《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旨在推动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就某些有毒化学品和除害剂分担责任和通力合作,以更好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环境,同时实施一项强制性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用以监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并将国家有关的入口决定知会《公约》的所有缔约方。截至第9次缔约方大会,《公约》附件三共列出52种化学品,包括35种除害剂(包括3种高度危险的除害剂配方)和16种工业用化学品,以及1种同时属于除害剂及工业用类别的化学品。
《公约》于1998年9月10日在荷兰鹿特丹通过,并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公约》,并于2005年3月22日交存了《公约》批准书。 该《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并于2008年8月2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中附件三的非除害剂危险化学品受《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第595 章) 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所规管。
《公约》本文及相关资料,请见网页http://www.pic.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