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8. 哪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受《斯德哥尔摩公约》规管?
《斯德哥尔摩公约》最初规管12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俗称「肮脏的一打」。须受规管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有意生产的除害剂 (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和毒杀芬)和工业化学品 (六氯代苯和多氯联苯) ,及源自工业和热生产工序的无意产生副产物,即二恶英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 和呋喃(多氯二苯并呋喃)。
《斯德哥尔摩公约》在2009年后每两年新增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相应附件中。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归纳为三个类别的有毒化学品:
- 除害剂: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五氯苯、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蟎醇;
- 工业化学品:六溴联苯、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四溴二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短链氯化石蜡、商用十溴二苯醚中的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 (PFOA) 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及
- 工业工序的副产品:五氯苯、六氯丁二烯、多氯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