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斯德哥尔摩公约》「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香港特区实施计划」)

《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 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正式生效。根据《公约》规定,中国须将「国家实施计划」于2007年4月缔约方第3次大会之前递交该大会。该「国家实施计划」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计划」(「香港特区实施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关订定《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临时指引(2004年12月修订版)」编写了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香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现况;
  • 未来5-10年内依照《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削减/消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须采取的管制策略、优先次序及行动计划;
  • 提升公众意识;以及
  • 促进区域协作和能力建设。


我们于2006年2月及3月就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草拟稿) 分别谘询了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环境谘询委员会,并于2006年9月将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草拟稿)提交给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政府)。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后,中央政府于2007年4月将首份「国家实施计划」 (包括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递交《公约》秘书处。

在2009及2011年举行的第四及第五次缔约方大会中,通过了对《公约》附件的修正案,在相应的附件中列出10种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上述修正案自2014年3月26日对中国 (包括香港特区) 生效。在2016年12月26日,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中通过新增1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修正案在中国生效,亦适用于香港特区。按照《公约》要求,中国须就上述修正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更新的「国家实施计划」(即第二份「国家实施计划」)。

 

香港特区政府已相应更新首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并在2016年1月向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告知经更新的「香港特区实施计划」(即第二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及于2016年2月把计划提交中央政府。中国在2018年12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第二份「国家实施计划」,当中包括第二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

在2015及2017年举行的第七及第八次缔约方大会中,通过了对《公约》附件的修正案,在相应的附件中列出5种新增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上述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对中国 (包括香港特区) 生效。按照《公约》要求,中国须就上述修正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更新的「国家实施计划」(即第三份「国家实施计划」),当中包括现正编写的更新「香港特区实施计划」(即第三份「香港特区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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